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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小字第 148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148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郭于龍 被 告 陳怡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 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 | | 違約金計算:自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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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