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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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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小字第 1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1530號
原      告  李彩華
被      告  曾建勝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2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104,90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其中之114年1月6日為利息起算日,114年12月29日為起訴前1日),屬於簡易事件,本院行小額程序審理,應改行簡易程序重新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