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21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映嫺
被 告 葉永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4年度鳳小字第968號),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59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4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15年3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書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