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23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游純明
被 告 張博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2,06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書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