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小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育萍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8,37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