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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小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324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凱風 訴訟代理人 張秀蘭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5年7月13日 宣判, 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 期日前具狀 撤回起訴,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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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