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小字第33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張家銘
被 告 蔡志宥
五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24日
宣判。
嗣原告於115年3月20日具狀
撤回本件訴訟,故無判決之必要,
爰裁定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