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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小字第 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3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周鈺庭  
            黃品豪  
被      告  何建逸  
            鴻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筑鈞  
訴訟代理人  朱峻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被告何建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何建逸於民國113年6月16日許,受僱於被告鴻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鴻卓公司),在新北市○○區○○路0巷0弄0號1樓處從事社區大門警衛職務,於同日20時58分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蕭恩秀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下稱系爭車輛)通過上開社區大門時,被告何建逸因操作鐵閘門不當擦撞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萬8,155元(工資4,546元、塗裝9,321元、零件14,288元),經原告賠付後,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萬8,155元之本息。
三、被告鴻卓公司答辯意旨:
  被告何建逸為被告鴻卓公司前員工,本件係因被告何建逸見系爭車輛前方車輛已通行,所以關閉鐵門,於關閉途中蕭恩秀快速欲一併通行,始擦撞到鐵門。上開社區有規定晚上8點後需關閉大門,事故現場警衛室正右前方有建築物遮檔視線,蕭恩秀應等候警衛關閉大門後,察看監視器畫面發現又有來車,才會再開啟大門放行,此為SOP操作流程。本件事故是蕭恩秀貪快導致,難認被告何建逸有過失。若被告鴻卓公司應負連帶責任,修理費用是否合理,顯有疑義,零件部分應計算折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定有明文,因此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裁判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行照、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車損照片、系爭車輛行車紀錄器畫面擷圖、建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新莊服務廠估價單、收銀機統一發票等件在卷為憑,以上開證據僅得證明系爭車輛受有車損,尚無從證明被告何建逸就本件事故有何過失。又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所提出之系爭車輛行車記錄器影像,認:「㈠畫面顯示時間113年6月16日20時58分15秒,系爭車輛行駛至泰山區仁愛路6巷5弄1樓前方道路,前方有一台灰色自小客車,正欲通過該處社區大門車道,當時鐵捲門是開啟的。於20時58分29秒,前方灰色自小客車已經通過鐵捲門處,系爭車輛緊跟其後進入,於58分32秒系爭車輛突然停下,有警衛跟車主對話,車主:『怎麼樣了,門關了?』後座乘客:『對。』,有人提及:『八點就要關門,進來的時候都沒有看嗎?』 。㈡(勘驗原告後側行車紀錄器影像)於20時58分33秒車輛停住,有鐵捲門震動情形顯示已經卡住,原告保戶表示『門關了?』有人回答『對喔』,有人表示『八點就要關門,你進來的時候就在關門都沒有看嗎』。」,可知本件事故發生原因,係因蕭恩秀駕駛系爭車輛欲通過上開社區大門時,本應注意前方車輛通過後,被告何建逸即會關閉鐵閘門,其應等待被告何建逸重新開啟鐵閘門後始得通行,竟疏未注意及此,緊隨前方車輛通過,始遭關閉中之鐵閘門夾擊。原告雖稱被告何建逸未注意系爭車輛云云,然查上開社區大門距離警衛室仍有數公尺、夜間燈光昏暗、中間並有門柱遮檔視線,被告鴻卓公司所辯被告何建逸僅得透過監視器觀看進入車輛以操作鐵閘門等情,應屬有據。準此,蕭恩秀未待被告何建逸透過監視器確認後即緊跟前方車輛通過,致生本件事故,自難認被告何建逸有何過失可言,原告就此復無其他舉證,其主張自難採信。
 ㈢從而,原告所提證據既無法證明被告何建逸就本件事故有何過失,其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萬8,155元之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