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395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沈家洋
被 告 賴柏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ㄧ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