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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小字第 3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395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訴訟代理人  劉雅仁  
            沈家洋  

被      告  賴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ㄧ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