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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小字第 4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41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艾巧悅  
            艾澤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4,6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書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
           書 記 官 林昀蒨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日期:民國)
本金
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6萬4,609元
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9月23日止,按年息1.775%計算。
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9月23日止,按年息0.1775%計算。
自114年9月24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按年息0.2775%計算。
自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55%計算。
自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