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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小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50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吳啓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地已遷移至桃園市平鎮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及遷徙紀錄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