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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小字第 58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5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和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附表: | | | | | |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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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