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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小字第 5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5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為  
被      告  陳和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附表: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起 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百分比)
違約金起
算日(起
至清償日
止)
違約金計算
1
5,770元
114年8月5日
5.85%
114年9月6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2
49,010元
114年8月5日
14.03%
114年9月6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