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64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桂健興即華彩生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ㄧ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八七五,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七五計算之
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