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小字第698號
上 訴 人 李同興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0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