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707號
原 告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王玉鳳
被 告 黃振中
被 告 黃振宇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瓦斯費事件,本院於115年6月17日、24日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被告黃王玉鳳、黃振中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被告黃振宇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