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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小字第 7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瓦斯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707號
原      告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正  
訴訟代理人  邱鈴英  
被      告  黃王玉鳳
被      告  黃振中  
被      告  黃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瓦斯費事件,本院於115年6月17日、24日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被告黃王玉鳳、黃振中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被告黃振宇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週年利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