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小字第74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周鈺庭
被 告 黃景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807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205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民國114年2月10日18時37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南路與環河南路口,因左轉彎時未換入左轉車道,致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鄭琮霖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B車),致B車受損,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萬884元(工資6,232元、塗裝17,712元、零件6,940元),經原告賠付後,依侵權行為及
保險代位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884元之本息。
二、被告答辯意旨:
被告騎乘A車從忠孝橋轉下來到中正北路,因為要左轉所以靠左,鄭琮霖駕駛B車從高架橋下來,綠燈一走,B車跑到我前面,被告撞過去,被撞得不醒人事,當時綠燈被告可以左轉。
本件車禍是一點擦撞,B車也很舊,原告請求金額過高。
並聲明: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
㈠原告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行照、車況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士林服務廠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等件在卷為憑,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核閱無誤。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參以被告於警詢中陳稱:當時我駕駛A車從環河南路往中正南路方向行駛,行至事故現場時,當時號誌綠燈,我要左轉中正南路所以往中正南路方向騎,騎到一半被對方擦撞到我機車左側車頭等語;證人鄭琮霖於警詢中陳稱:我駕駛B車由環河南路往中正南路方向行駛,行至事故現場時,當時號誌綠燈後我便直行往環河南路方向行駛,對方機車在下中興橋的直行道要左轉中正南路,我車子有往左閃且加速超越他,但對方機車車頭左側還是擦撞到我汽車右側車身等語,並
參酌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資料所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本件車禍發生原因係因被告騎乘A車未換入左轉車道,逕於右轉車道左轉所導致,被告辯稱其並無過失
云云,尚無足採;又被告另辯稱原告請求賠償金額過高,然以原告係以上開估價單為計算維修金額之依據,被告空言辯稱請求金額過高,亦難採信。準此,原告上開主張,應
堪採信,原告自得代位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
損害賠償責任。
㈡又查:
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共計3萬884元(工資6,232元、塗裝17,712元、零件6,940元),既以新品更換被毀損之舊零件,則原告以修繕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
予以扣除始屬合理。又【
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為109年7月(
推定為15日)出廠,有行照在卷可查,
迄本件車禍發生日止,已使用4年7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863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是系爭車輛所受損害之合理修復費用為上開扣除折舊額之零件費及其他無須折舊之工資、塗裝費用,共計2萬4,807元(計算式:863元+6,232元+17,712元
=24,807元),逾此部分之請求,
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
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為1,5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被告負擔1,205元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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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940×0.369=2,56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940-2,561=4,379
第2年折舊值 4,379×0.369=1,61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379-1,616=2,763
第3年折舊值 2,763×0.369=1,02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763-1,020=1,743
第4年折舊值 1,743×0.369=643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743-643=1,100
第5年折舊值 1,100×0.369×(7/12)=237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100-237=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