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小調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王雅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
相對人住所地及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即
侵權行為地,均係在桃園市,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及原告所提之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
可稽,俱
非本院所轄;依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