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小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許仁澤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該部分管轄法院之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
可參。
二、查本件
聲請人起訴時,
相對人之
住所地位在高雄市前金區,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
住所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
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