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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小調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許仁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該部分管轄法院之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住所地位在高雄市前金區,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