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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簡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范詩涵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佳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週年利綠」之記載,應更正為「週年利率」。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就此聲請更正,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