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范詩涵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佳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週年利綠」之記載,應更正為「週年利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聲請人就此聲請更正,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