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簡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簡字第216號
原      告  新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斌   
訴訟代理人  竇韋岳律師
被      告  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怡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前開裁定業於114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今仍未繳納,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存卷可憑,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