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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簡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簡字第236號 原 告 李麗珍 被 告 陳慕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6月16日上午10時6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 本件前於民國115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翌(6)日具狀表示其於115年5月5日因疾病無法到庭,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據,是被告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有不得為一造辯論判決之虞。從而,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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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