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簡字第92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之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故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