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簡字第990號
原 告 張庭瑄
被 告 萬里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其主張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請求於解除
兩造簽訂之數位互動軟體教學系統訂購契約書後,確認其對於
被告因該契約所負之任何給付負義務失其效而不存在等,
惟該契約書之約定條款第14條已約定,如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士林(真意應為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
合意管轄之約定。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