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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簡字第 9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簡字第990號
原      告  張庭瑄
被      告  萬里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其主張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請求於解除兩造簽訂之數位互動軟體教學系統訂購契約書後,確認其對於被告因該契約所負之任何給付負義務失其效而不存在等,該契約書之約定條款第14條已約定,如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士林(真意應為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