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百成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舒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
俟訴訟終結即
本案裁判確定後,始得為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重簡字第411號判決(下稱
系爭判決),並命負擔訴訟費用在案,依法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等語。
三、
經查:系爭判決前經聲請人即
上訴人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提起上訴,經本院以聲請人逾
上訴期間為由,於114年9月23日裁定駁回其上訴,聲請人對
上開駁回上訴之裁定不服提起
抗告,現由本院民事
合議庭以114年度簡抗字第48號事件審理中,有系爭判決、上開駁回上訴裁定、本院公務電話
記錄等件在卷為憑,足見系爭判決尚未確定,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尚未確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5年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5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