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極吉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重簡字第4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尚未繳納
裁判費。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親
法 官 趙義德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