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稙村秀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6,09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8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再補繳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