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聯利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6,870元,應繳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華民國115 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