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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補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17號
原 告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書資
訴訟代理人
周冠宇
上列原告與
被告
張元寶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經查
,
本件
訴訟標的
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0,24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
書記官
林昀蒨
附表: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