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補字第1202號
原 告 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佳穎間請求給付交割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4,33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如有委任劉芯伶、徐堃硯為
訴訟代理人,亦請一併補正提出
委任狀。
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