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補字第123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許埔瑞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1元(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4月7日】止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