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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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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補字第 1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312號
原 告 粘富敏
上列原告與
被告
林廷翰間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經查
,
本件
訴訟標的
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4,34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書記官
林昀蒨
附表: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