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補字第1370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
乃千間請求給付月費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3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