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補字第1455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上列原告與
被告私立快樂陽光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