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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補字第 1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475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聰明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劉冠毅之年籍資料住所居所,並檢附被告劉冠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對被告劉冠毅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固載列「劉冠毅」為共同被告,並記載其住所為「基隆市○○區○○街000○0號」,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發函通知原告補正陳報「劉冠毅」之最新戶籍謄本,原告今未補正;又經本院依職權以戶役政系統查詢結果,並無姓名為「劉冠毅」之人設籍於上開住所,有本院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是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內容,顯無從確認被告「劉冠毅」之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資料,而無從確定被告「劉冠毅」之當事人能力,復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內容,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對被告劉冠毅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