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補字第1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淑婷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原告不得代收)
上列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912元(含請求金額93,282元、期前利息2,130元、
違約金500元),應繳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