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補字第195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陳建宏
原告與
被告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BQV-8375號車輛之
所有權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