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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2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林姿瑩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3,128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2,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 年2月24日
                            書記官  陳羽瑄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4萬2,700元)
1
利息
3萬2,901元
114年11月4日
114年11月11日
(8/365)
10%
72.11元
2
利息
3,131元
114年11月4日
114年11月11日
(8/365)
14.88%
10.21元
3
利息
10萬5,170元
114年11月4日
114年11月11日
(8/365)
15%
345.76元
小計
428.08元
合計
14萬3,1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