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補字第21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正人(即車號000-0000號於民國112年2月間登記所有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6,2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