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補字第235號
原 告 駿博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家豪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家豪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應以被告如無法返還時,換發之規費,作為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而
上開車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之換發規費各為新臺幣(下同)600元、20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69,679元【ETC費用42,199元、停車費3,105元、交通罰單82,500元、手續費4,125、汽燃費14,400元、
牌照稅4,950元、GPS費用8,400元】,共計170,479元(800+169,67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