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補字第37號
原 告 陳仲茂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88856號返還消費借貸款
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
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275元,及其中213,936元自民國9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88%計算之利息;其中221,339元自9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均
暨自93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計算之
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據此核算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1,919,515元(利息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2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