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補字第388號
原 告 小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統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污水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依原告起
訴之聲明係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0,045元,並加計自民國11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計罰
違約金1萬0,335元,據此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之價額為88萬2,725元【計算式:800,045元+10,335元×8天(即計算至起訴前1日)=882,7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