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補字第416號
原 告 愛旺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高禾展(原名高家榮)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4,818元(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2月2日】止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