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補字第50號
原 告 詹奕甄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
分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