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補字第58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徐秉森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1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