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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5 年度重補字第 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73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原告與
被告
徐宥騏間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3,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
書記官
陳羽瑄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