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補字第985號
原 告 倪民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家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之
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