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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89 年度重簡字第 16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六九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
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三重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 世 杰 右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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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