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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89 年度重簡字第 16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六九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三重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 世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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