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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89 年度重簡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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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六七七號   上訴 人即   原   告 林國興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鳳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十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 元伍角,折合新台幣柒仟伍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麗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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