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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89 年度重簡字第 17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七五二號   原   告 泰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 海 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葉 淑 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七五二號   原 告 泰宇交通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同右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 靜 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葉 淑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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