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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89 年度重簡字第 7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會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七七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
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
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 靜 莉 右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葉 淑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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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