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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89 年度重簡字第 7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會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七七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 靜 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葉 淑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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